新銳股份: 新銳股份2023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世界時訊
2023-01-04 22:04:52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88257 證券簡稱:新銳股份 公告編號:2023-005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股權激勵方式:股票增值權
? 股份來源:不涉及到實際股份,以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或“新銳股份”)A 股普通股股票為虛擬標的股票。
? 股權激勵的權益總數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擬
向激勵對象授予 50.00 萬份股票增值權,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
額 9,280.00 萬股的 0.54%。
?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
第一章釋義中的詞語釋義同樣適用于本公告。
一、股權激勵計劃目的
為提高公司整體中長期激勵計劃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經營管理團隊的穩
定并促進公司長遠發展,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激勵計劃。
二、股權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一)股權激勵方式
本激勵計劃采用的激勵工具為股票增值權。
(二)標的股票來源
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不涉及到實際股票,以新銳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作為
虛擬股票標的。
-1-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 50 萬股股票增值權,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
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9280 萬股的 0.54%。
四、激勵對象的范圍及各自所獲授的權益數量
(一)激勵對象范圍
本計劃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計 5 人。所有激勵對象均須
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權時以及在本計劃的考核期內與公司具有聘用或勞動關系。
(二)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增值權分配情況
本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占激勵計劃公
獲授股票增值 占授予股票增
序號 姓名 國籍 職務 告日股本總額
權數量(萬份) 值權總數比例
比例
董事、副總
書
總監
合計 50.00 100.00% 0.54%
注:1、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激勵對象中包含公司實際控制人
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吳何洪先生。激勵對象中,劉國柱先生已由公司第四屆董事
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公司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尚需 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內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股
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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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激勵對象包含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吳何洪,吳
何洪先生為公司董事長、總裁,作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在公司的戰略規劃、
經營管理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公司將其納入本激勵計劃有助于促進
公司核心人員的穩定性和積極性,從而有助于公司長遠發展。
五、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時間安排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權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增值權
行權或作廢失效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 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相關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必須
為交易日。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60日內,公司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
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相關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終止實施本計劃。
指股票增值權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期限,本計劃等待
期為12個月。
本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自本期激勵計劃授予完成之日起滿12個月后,激勵
對象應在未來36個月內分三期行權。本次授予增值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
如表所示:
行權 行權比
行權期
時間 例
第一個行權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期 成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二個行權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期 成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三個行權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期 成之日起48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
本計劃有效期結束后,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未行權部
分的股票增值權由公司作廢處理。
在本計劃通過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權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滿12個月后可以開始
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 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
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 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4) 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述“重大事件”為公司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項。
六、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價格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價格為每股23.00元,與《蘇州新銳合
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中股票增值權授予價
格為同一價格。
(二)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本激勵計劃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于下列
價格較高者:
本激勵計劃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
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39.30元的50%,為19.65元/股;
本激勵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
/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39.09元的50%,為19.54元/股;
本激勵計劃公告前6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
/前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38.42元的50%,為19.21元/股;
-4-
本激勵計劃公告前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1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
額/前1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38.21元的50%,為19.11元/股。
在本計劃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權有效期內發生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行權價格將根據本計劃相關規定進行
調整。
七、股票增值權的授予與行權條件
(一)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增值權,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增值權。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條件
激勵對象獲授股票增值權需同時滿足以下行權條件方可分批次辦理行權事
宜: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
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若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2
條規定的不得行權的情形,該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
廢失效。
激勵對象獲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權在行權前,均須滿足12個月以上的任職期
限。
本激勵計劃的考核年度為2023-2025三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
以公司2022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行權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業績基
數,對各考核年度凈利潤值定比業績基數的增長率進行考核,根據各考核年度業績指
標的完成情況確定公司層面行權比例, 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安排如下表所示:
凈利潤增長率(A)
行權期 對應考核年度
目標值(Am) 觸發值(An)
第一個行權期 2023年度 20% 15%
第二個行權期 2024年度 40% 30%
第三個行權期 2025年度 60% 45%
指標 業績完成比例 指標對應系數
-6-
A≧Am X=100%
凈利潤增長率(A) An≦A A 注:1、上表中“凈利潤”指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行權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經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并報表所載數據為計算依據,并剔除本激勵計劃及后續激
勵計劃產生的股份支付費用對凈利潤的影響。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組織實
施。公司將制定并依據《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
票增值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對激勵對象每個考核年度的綜合考評進行
打分,并依照激勵對象的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其實際行權的股份數量。激勵對象的
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激勵對象考核期內離職
的當年個人績效考核對應個人層面行權比例為0)四個檔次,屆時根據以下考核
評級表中對應的個人層面行權比例確定激勵對象的實際行權的股份數量:
評價結果 優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個人層面行權比例 100% 80% 60% 0
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的股票增值權數量=個人當年計劃行權的數量×公司
層面行權比例×個人層面行權比例。
激勵對象當期計劃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權或不能完全行權
的,作廢失效,不可遞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本次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面,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個
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為凈利潤增長率,該指標是衡量企業經營狀況、成長
性、盈利能力以及預測企業未來業務拓展趨勢的重要標志。公司主要從事硬質合
金及工具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硬質合金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司專注于
硬質合金領域的技術開發,具備了較高的生產工藝水平,建立了完善的銷售渠道。
公司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實際情況,經過合理經營預測并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
作用,為本激勵計劃設定了具有一定挑戰性的業績考核目標,在體現較高成長性
-7-
要求的同時保障預期激勵效果。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
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
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可行權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
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審議。
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
本計劃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將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
會授權,負責實施股票增值權的授予、行權工作。
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值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
東征集委托投票權。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
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增值權。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二)股票增值權的授予程序
議書》,以此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
體的股票增值權授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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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并公告。
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見。
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三)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程序
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行權數量、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并就激勵計
劃設定的行權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
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激勵對象的行權數量、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經審查確認后,對于滿足行權條
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行權事宜,對于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
按照本計劃的規定辦理作廢處理。每一份股票增值權的激勵額度=兌付價格-行權
價格。激勵額度由公司統一核算,核算后的激勵額度由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
九、股票增值權授予/行權數量及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增值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
股等事項,應對股票增值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Q=Q0 ×(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增值權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
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
Q為調整后的股票增值權數量。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為調整前的股票增值權數量;P1 為授予日當日收盤價;P2 為配股價
格;n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Q為調整后的股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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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權數量。
Q=Q0 ×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增值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
股票)
;Q為調整后的股票增值權數量。
公司在發生派息或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增值權數量不做調整。
(二)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
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P=P0 ÷(1+n)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
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 為授予日當日收盤價;P2 為配股價格;n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P為調整后的行權
價格。
P=P0 ÷n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P=P0 -V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大于1。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增值權的行權價格不做調整。
(三)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10-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當出現前述情況時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調整股
票增值權數量、行權價格。律師事務所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
司章程》和本計劃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十、會計處理方法與業績影響測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公司將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
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數
量,并按照公司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
用和相應的負債。
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公司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
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負債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公司將在等待期內的
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確定公司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行存款”科目。
具體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應以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數據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股票
增值權費用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較小。若考慮股票增值
權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
效率,本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一、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機制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和審核激勵對象是否具有繼續行權的資格。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
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公司董事會
批準,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并且要求返還股票增值權收益。
-11-
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進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操作。但若因中
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權并給激勵對
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
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本激勵計劃所獲得的
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變更與終止、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提前行權的情形;
(2)降低行權價格的情形。
(二)本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決定。
(三)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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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取消行權,并作廢失效: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但未觸發重大資產重組;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續。
變更或調整: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且觸發重大資產重組;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續。
票增值權授予條件或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
權,并作廢失效;已行權的股票增值權,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其已獲授權益。董事會應當
按照前款規定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若激勵對象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且因返還權
益而遭受損失的,激勵對象可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四)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獲授的股票增值權將按照職務變更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權;但是, 激
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
瀆職、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
導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
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
若激勵對象成為公司獨立董事、監事而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的,激勵對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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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股票增值權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
效。
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激勵對象離職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
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1)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辭職并經公司同意的;
(2)激勵對象合同到期,且其本人不再續約的或主動辭職的;
(3)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被動離職且不存在績效考核不合格、過失、違法違
紀等行為的。
全部收益,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激勵對象離
職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1)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的;
(2)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被動離職且存在績效考核不合格、過失、
違法違紀等行為的;
(3)激勵對象因個人過錯被公司解聘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個人過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公司有權視情節嚴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損失按照
有關法律的規定向激勵對象進行追償:違反了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訂的雇傭合同、
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或任何其他類似協議;違反了居住國家的法律,導致刑事犯
罪或其他影響履職的惡劣情況;從公司以外公司或個人處收取報酬,且未提前向
公司披露等。
股票增值權繼續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權。
激勵對象按照國家法規及公司規定正常退休,退休后未與公司簽訂返聘勞務合
同,或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勵對象拒絕的,且激勵對象遵守保密義務且未出現任
何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其已行權股票增值權不作處理;已獲授且在退休日當年
達到行權時間安排和行權業績考核條件的股票增值權可在其退休日起的半年內
行權;剩余部分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激勵對象在退休日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畢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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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其獲授的股票增值權可按照喪
失勞動能力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權,且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決
定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行權條件,其他行權條件仍然有效。激勵對象離職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并應在其后每次辦理行權時
先行支付當期將行權的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當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激勵對象已行權股票增值權
不作處理,已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由董事會酌情處理。激勵對象
離職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1)激勵對象若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其獲授的股票增值權將由其指定的或法定
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并按照激勵對象身故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權;公司董事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決定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行權條件,繼承人在繼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并應在其后每次辦理行權時先
行支付當期行權的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在自情況發生之日起,激勵對象已行權股
票增值權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公司
有權要求激勵對象繼承人以激勵對象遺產支付完畢已行權股票增值權所涉及的
個人所得稅。
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參與本激勵計劃的資格,激勵對象已獲授
但尚未行權的股票增值權不得行權,并作廢失效: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
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15-
其處理方式。
(五)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機制
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因執行本激勵計劃及/或雙方簽訂的《股票增值權授予
協議書》所發生的或與本激勵計劃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協議書》相關的爭議
或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溝通解決,或通過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調解解決。
若自爭議或糾紛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雙方未能通過上述方式解決或通過上述方式未
能解決相關爭議或糾紛,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
十三、上網公告附件
(一)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
案)》
(二)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
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三)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
單》
(四)《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
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五)《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關于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與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六)《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和 2023 年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的核查意見》
蘇州新銳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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